| 电视购物后悔了想退货;刚买的新车烧了发动机想换台新的;消费信息被泄漏…… 网络代购、电视购物、电话预订……人们的消费方式每一年都在发生着变化,时时都可能产生新的消费方式,但很久不变的,却是诞生于1994年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,至今已16年没有进行过修改。
一部16岁的法律已管不了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消费行为:电视购物后悔了想退货,消法管不了;刚买的新车烧了发动机想换台新的,消法管不了;个人之间的代购,消法也管不了……昨日又逢“3·15”,记者采访消协相关人士,将诸多老消法管不了的新消费行为呈现给读者。很多消费者和业界人士提出,希望在这次消法大修中,这些管不了的消费行为能纳入消费管理。
案例:1
电视购物后悔了想退货 “不用运动,轻轻松松排汗瘦身。”看着电视上模特们在桑拿机里享受的样子,张女士对电视购物中推广的蒸汽桑拿机动了心。“原价1500,现在订购只需450,还送6件礼品。”在主持人的“催促”下,张女士没跟家人商量就打电话订购了一台。结果拿到商品后,张女士就后悔了,桑拿机太小,坐进去很不舒服,用了一次后就感到头晕,家里人都怪她太冲动。张女士曾试图联系退货,但不是遇到退货电话没人接,就是工作人员找各种理由让张女士继续使用,最后张女士说她只好拿桑拿机来装被子,再也没用过。张女士希望,对那些消费者没有使用经验的商品,应该允许完全无条件的退货。
点评: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:目前电视购物的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基本都可以退货,但如果只是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,后悔了想退货,目前《消法》里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。即使以后增加了消费者的后悔权,我认为也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,比如商品内容违背了消费者的本意,完全达不成消费目的等,并不是说消费者想退就退。
案例:2
新车烧了发动机想换 新买的电视机用了一个星期,显像管烧了,消费者可以容易地让商家退货,但要是新买的汽车,用了一个星期发动机烧了,消费者能得到什么待遇呢?李先生就是这么倒霉,他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,“我们会免费为您修理的。”李先生认为,发动机是一辆车上最关键和值钱的部位,发动机要是坏了,车还有什么价值呢?所以李先生想要4s店重新换辆车,但店方坚持在汽车行业没有包退包换的规则,只能包修。李先生担心这次修好了,但过了两三年后又坏了怎么办?到时候,修一次发动机可能就要上万元,李先生不明白,汽车为什么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实行三包呢?
点评: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:《消法》关于三包的条款是“根据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”,而目前国家规定的“三包”产品只有20多个种类,并不包括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在内。如果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没有关于退换货的特别约定,消费者可能只能接受免费修理的结果。除非今后《消法》修改后增加召回制度或者重新规定“三包”商品的范围。
案例:3
代购化妆品想索赔 花了300多元买的名牌眼霜,却让付小姐的眼睛红肿了一个星期,更让付小姐难受的是,自己竟找不到人来负责。原来付小姐是通过网络找的专业代购卖家,从香港带回来的。由于该品牌的化妆品在内地没有专柜,付小姐无法找到商家负责,也无法鉴定货品的真假。而网络卖家又远在北京,多次联系后,对方只肯原价退款,但不承担付小姐的其他损失。付小姐投诉到消委会后得知,首先,异地纠纷难以处理;其次,个人开展的代购业务难以查处。付小姐表示现在网络购物中有许多都是代购,甚至形成了专门的代购商,应该归入《消法》的保护范围。
点评:
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:《消法》里肯定找不到网络代购的直接规定,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首先要确定对方的身份,如果代购商是合法注册的,工商部门可以介入按照一般商品质量纠纷处理。但如果对方是非商户,属于个人之间的交易,就难以得到《消法》保护。目前盛行的网络购物,因为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和跨地区性,按《消法》处理起来都比较困难。
案例:4
消费信息被泄漏了 预产期快到了,周先生夫妇最头疼的不是如何迎接新生命,而是如何处理每天从早接到晚的各种推销电话。有卖婴儿用品的、有拍婴儿写真,有介绍月嫂的,甚至还有推销婴儿保险的,最多的一天,两人接了20多个推销电话,到最后,周先生都要骂人了。“孩子的预产期只有医院才有,为什么社会上那些人会知道,而且连我们夫妇的姓名、电话、住址都清楚?”周先生曾到医院质问过,但没有什么结果,接到的推销电话一点也没少。周先生想知道,产妇算不算消费者,她的预产信息算不算隐私,应不应该得到保护?
点评:
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:消费者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,如果查明有商家故意泄漏、甚至出卖,肯定是要受到查处的,甚至严重的要受到刑事处罚。但是目前仅凭消费者的力量很难查出隐私泄漏的源头,查出后索赔过低没有意义,过高又没有法律依据,所以《消法》的修改应增加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确实有效的措施。
案例:5
存款变成保险投资 明明是到银行存钱,却办了一份分红保险,林先生说他在某银行大厅经不住业务员的游说,将准备存的2万元买了分红保险,当即还拿到了1000元的“分红”。可是后来林先生越想越不对,明明就是从自己交的2万元里拿出来的钱,怎么能叫“分红”呢?而且该保险每年给的生存保障金、祝寿金都只是一小部分,即使加上年度分红,也和存银行定期的利息差不多。更关键的是,林先生后来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,发现除非自己身故,否则是拿不到保险金的,即使有大病或意外也不行。林先生找到银行,银行将其推到了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当然拒绝了林先生想全额退费的要求。
点评:
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:《消法》中关于消费范围的界定并没有保险关系这一种,但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一般也把个人投保作为消费的一种,但是如果是分红型的保险,那么涉及到投资受益,已经超出了《消法》中关于“生活需要”的范围,所以目前凡是涉及投资回报的金融产品,我们无法将投保人作为消费者对待。 |